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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1 08:57:12

撤销三年不使用即是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以免占用资源。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别人想注册那个商标,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请求。撤销是否被批准,要视情况而定。但结果不是绝对的,若想不被撤销,就要在连续的三年内出现使用的证明材料,如签定的合同,名片等等,商标局会视情况进行审查,只要证据充足,是不会被撤销的。

现在社会的经济种类十分的繁多,其中商标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商标过户是现在很多人都会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但是很多人却对于商标过户的转让手续不是十分的了解。商标过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西藏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

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万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哪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中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所以,若是自己去办理可能会影响商标转让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创业后,你是否经常有一些问题无法回答?西藏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长?有什么好处?等等?你不知道。所以,今天专门为您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杂七杂八的问题,为您提供帮助,说出那些关于商标注册的事情!

一、对于市场通行证,只有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入该国家或地区的大型商店。在各种媒体上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广告,应当出具有关品牌的商标注册证。

二、商战旗帜象征着不屈不挠的精神和战斗的精神力量。商标是企业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和服务所占据领域的最直接表现。

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转让、许可给他人或抵押以实现其价值。

四、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利用商标宣传商品和服务,简洁、醒目、易记,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从而吸引诱使消费者“尽快购买”的欲望,达到打造、扩大市场的效果。

五、商标是企业声誉的载体,凝聚着被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声誉,凝聚着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商标是商品、服务及相关企业信誉标志。

六、员工的奖牌好品牌能带给员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

七、对于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质押方式发放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的商标价值。

八、在品牌纠纷中,商彪告诉你,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敢抄袭,否则会被起诉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但如果是他人注册的,就可能成为侵权被告。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注册中途不产生年费。9年后,可以续签一年!期满后每件延长半年+500。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西藏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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