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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商标注册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6 08:45:0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西藏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说难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但对于没有接触过西藏商标注册的人或者公司来说可能会一头雾水,甚至一不小心就踩入误区。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细数商标注册注意事项,让您快速认准误区不入坑。

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材料要真实

在商标注册时候个人申请的需要准备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司需要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这是商标局规定的硬性材料,如果没有相关证件可以尽快办理后再申请商标注册,切不可造假,否则在初步形式审查时候就会被直接驳回不予注册。

2、商标名称或图形需符合规定

商标名字或者设计好的商标图案需要符合《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国际组织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作为商标注册,另外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也要注意不能用作商标申请注册。

3、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

当您想要注册商标类别或者近似类别上有同名或近似商标时,即便商标局受理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时也会进行商标驳回,商标查询可以大大避免商标驳回几率。商标查询可以自己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协助查询。

4、商标注册类别应规划好

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都需要根据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去选择商标注册类别和群组,并且建议要结合近几年的发展规划进行有效的保护类别注册,以避免他人抢注商标而产生品牌纠纷。如果商标申请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45个商标类别的全类注册。

5、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要擦亮眼睛

如果要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时,首先需要查看其是否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商标代理中查询);其次要了解公司成立时间、团队实力,成功经验等,因为注册商标顺利的话需要耗时9-13个月,一个有实力的稳定经营的公司提供的服务才更有保障;另外,商标注册申请人要了解商标注册价格和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通常来说,商标注册一标一类价格差别不会很大,但是要了解清楚是否有隐形收费和其提供的服务,不要轻易贪图便宜,不要相信注册商标绝对能通过,有内部关系通过审核等等绝对化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该细则还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的制作应当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二、写明发明的名称;

三、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注明专利申请号;

五、详细写明委托权限;

六、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补正的通知后,专利代理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作补正的,视为专利权人没有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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