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个人商标变更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1 08:38:58
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话中经常见到的标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起的一个名字、方便消费者识别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pl.少卜非所有的标记都是商标,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等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标法就是规定如何取得、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商标其实就类似于人的名字。现代社会里,儿乎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提供者。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有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像父毋给孩子起名字一样,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名字,使其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类似商品,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商标—种用来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局在收到拉萨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齐备并且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受理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部分内容的,商标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绝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和相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
绝对禁止事项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是否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涉及商标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相对禁止事项审查理论上应当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广义上的)冲突做全面的审查,但由于在先权利太过分散,商标局不能一一掌握。因此,审查时只对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涉及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会因为很多原因造成被驳回,一般驳回的主要原因有:1.和存在的商标近似2.违反法律法规3.不良影响4.缺乏显著性。国内在2017年拉萨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到500万件,这就意味着商标审核将会越来越严格。商标注册驳回率事实上已超过50%,也就是两件商标中,就有一件商标有可能无法通过申请。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
商标顾问分析后发现,很多客户以为商标注册不成功就不收费,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一旦提交申请商标局就会收取官费,这就好比报名费,所以即使注册商标申请没通过,这笔费用都不会退的。接下来,我们切入正题说说注册商标被驳回如何补救,两种方法:1.驳回复审2.修改方案重新申报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会因为很多原因造成被驳回,一般驳回的主要原因有:1.和存在的商标近似2.违反法律法规3.不良影响4.缺乏显著性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呢?1、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说明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获得通过。2、缩短了取证时间。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但是如果你一旦放弃复审,又得从头再来!3、商标附加值非常容易提高。
很多商标“TM”了多年,因而也就造成了一大批企业一直在“TM”状态中经营生产。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相信朋友们看了以上,一定对商标申请不通过后的补救办法了有了一定了了解。
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商标共存的类型: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拉萨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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