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公司商标变更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3 08:13:03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是指在拉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因而不受理该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在商标法当中有规定:商标如果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拉萨商标注册地址变更了,都是需要申请的。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企业都会有存在,其实这其中暗藏着许多的风险,如果注册资料更换不及时变更的话是有多种危害产生的。
1、面临商标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的商标。”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变更会导致已注商标被撤销,因此,当商标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2、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可能无效,从而影响最终裁定结果,对商标注册人非常的不利。
3、与商标局失去联系:
若公司地址或代理机构变更了,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标局的通知,会影响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商标撤三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等一系列事情,与商标局失去联系,注册人将失去答辩机会,商标局会认为其拒绝答辩,从而导致商标注册不下来或者是已注商标被撤销。
4、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后,仍需使用就需要办理续期,办理续期时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时间又长,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期,商标过期,如果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让”给别人了。
5、在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
6、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会受影响:
一般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商标地址变更时间为2-4个月左右。
如果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后,建议放弃你的商标。而如果您的未注册商标在别人的未注册商标之前,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果未注册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则未注册商标无法阻止别人的注册商标行使商标权。
如果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后,建议放弃你的商标。而如果您的未注册商标在别人的未注册商标之前,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是识别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见标如见人,见标如见物,通过商标识别经营者,简化了消费者选购商品和服务的程序,降低了选购的成本,提高了选购的效率,也就是说,不同的商标,凝聚着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不同信任和信用,因此,不同的商标就具有了不同的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的产生是基于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而产生,也是因使用而使商标价值得到体现,即商标的价值是因使用而产生,不是因注册而产生。
所谓在先使用人,就是因其对商标的使用而使商标累积了经济价值,因此,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实际就是对商标使用人创造的商标价值的保护,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对在先使用人劳动成果的认可,也是对在先使用人在注册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已经存在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拉萨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下一篇:当雄商标变更的流程
最新文章
- 达孜区商标注册费用详解及建议[ 2025-01-09 ]
- 林周注册商标需了解的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 2025-01-08 ]
- 拉萨企业商标变更的类型与流程[ 2025-01-07 ]
- 曲水企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优势[ 2025-01-06 ]
- 堆龙德庆区企业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的效率[ 2025-01-05 ]
- 尼木商标变更的好处[ 202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