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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孜区商标续展有哪些类型?

作者:西藏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7 08:09:18

自古以来就是这样。在创业热潮下,竞争更加激烈,商机转瞬即逝。只有那些计划好利用时间的人,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如何发展和进步。在激烈的竞争中,创业公司应该更加注重时间的价值。建立企业,西藏商标注册和转让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之间有很大的不同。谁更省时更有价值?本文主要介绍了商标转让与商标注册相比所具有的一些优势。商标转让是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而进行的。转让过程中还有一个主体,即商标的买受人。对于商标购买者来说,与他们自己的注册商标相比有三个优势:

1.一般情况下,注册一个商标需要1-2年(中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效率直接关系到中国商标申请量,一般为1-2年),转让商标只需6-10个月左右,与注册商标相比,节省了一半时间,这对于许多需要在短时间内拥有商标的买家来说,是相当节省时间的。

2.注册商标通过率不高。注册新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很难保证商标局或市场上是否有类似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类似商标的,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3.商标转让的风险很小。转让商标本身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因此,国家商标局不可能大致拒绝该商标。转让商标,受让人只能通过转让双方的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拥有商标所有权。注册新商标后,需要从一开始就进行推广,其初值很低。转让商标在市场上得到普遍认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价值,便于买方在短时间内树立自己的品牌。

以上三点是商标转让相对于商标注册的优势,但同样,与商标转让相比,注册商标也有一些优势。因此,创业者需要仔细衡量是选择注册商标还是转让成立公司。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西藏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昨天,有朋友在私信里问我:小编,我注册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我记得前段时间跟大家说过,如果商标被侵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今天我再来详细的跟大家说一下。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2)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3)西藏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

当事人列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可以不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有哪些?2016年2月1日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送审稿规定三种无证无照经营情形不用查处。不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1、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而拟修改的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不同: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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